1.0.4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、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;当缺乏统计资料时,建筑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,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。
结构设计的任务:是要所设计的结构完成全部功能要求—安全性、适用性及耐久性。这些功能要求概括起来称为结构的可靠性。即结构在规定时间(结构设计使用年限)内、规定条件下(正常设计、正常施工、正常使用)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。
极限状态:结构能满足功能要求,称为“可靠”,反之则“失效”。区分结构工作状态的可靠与失效的界限就是“极限状态”。如:
简支梁的可靠、失效和极限状态表 表1.1
结构的功能 |
可靠 |
极限状态 |
失效 |
|
安全性 |
受弯承载力 |
M |
M=Mu |
M>Mu |
适用性 |
挠度 |
f<[f] |
f=[f] |
f>[f] |
耐久性 |
裂缝 |
ω<[ωmax] |
ω=[ωmax] |
ω>[ωmax] |
1、极限状态方程、结构功能函数
用S代表作用效应,R代表抗力,则极限状态方程:
S=R (1.1-1)
结构功能函数Z=R-S=g(R,S) (1.1-2)
当Z>0,结构处于可靠状态;
当Z<0,结构处于失效状态;
当Z=0,结构处于极限状态。
2、失效率、可靠指标
由于结构上的荷载、结构几何参数、材料强度均具有一定的变异性,以及计算模型的近似性,所以由这些因素组合而成的荷载效应R、结构抗力S均属随机变量,结构功能函数也是随机变量函数,因此,关于结构可靠性的定量表达必然基于概率分析基础上的。
1)、设结构抗力平均值为μR;标准差为σR,荷载效应平均值为μs;标准差为σs。则:功能函数Z的平均值μz及标准差为δz:
μz=μR-μs (1.2-1)
σz=√(σ2R+σ2s) (1.2-2)
2)、可靠指标β=μz/σz (1.2-3)
3)、图1.2 中Z<0的阴影部分面积即为结构失效率Pf,可靠指标β越大,失效率越小。即:抗力平均值μR与荷载效应平均值μs差值越大,失效率越小;标准差σz越小(变异系数δ越小),失效率越小。
4)、计算失效率Pf比较麻烦,失效率与可靠指标有一一对应关系。可靠指标β相差0.5,失效率Pf大致相差一个数量级。可靠指标反应了结构可靠性程度,与结构失效率有一定联系,但又不能等同于实际失效率。
可靠指标β与失效率Pf的关系 表1.2
β |
2.7 |
3.2 |
3.7 |
4.2 |
Pf |
3.5x10-3 |
6.9x10-4 |
1.1x10-4 |
1.3x10-5 |
5)、可靠度Ps:结构完成结构预定功能的概率。与失效率为互不相容事件。
Ps+Pf=1 (1.2.4)
。
安全系数法与可靠指标的相互关系
引入安全系数概念:K=μR/μs (1.3.3)
抗力平均值与作用效应平均值的比值,保证设计有一定安全储备的比值。
标准差σ=平均值μx变异系数δ,则式1.2-3可变化为:
从式1.3.3可得:可靠指标与安全系数正相关,与变异系数负相关
分项系数法与可靠指标的相互关系。
1)、抗力分项系数γR、荷载效应分项系数γS
γR=μR/Rd (1.4.1)
γs=Sd/μs (1.4.2)
式中:Sd—荷载效应(或作用设计值)
Rd—抗力设计值
3)、分项系数与可靠指标的关系
参考罗一农等(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)编著的《分项系数与目标可靠指标的关系与应用》提出的“一般分离法”计算分项系数计算式:
γR—抗力分项系数;γS—作用分项系数
式中分离函数计算如下:
从式1.4.3可得:抗力分项系数与作用分项系数与可靠指标正相关。
结构设计适用方法:
采用可靠指标进行设计,不仅计算过程较复杂(一般采用试算法或JC法———适用于随机变量值为任意分布,将非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做当量正态处理),而且由于计算所需的基本变量的不确定性,采用可靠指标进行结构设计,可操作性不强。国内结构设计规范给出了“分项系数法”、 “安全系数法”(稳定性验算)、“容许应力法”(地基承载力验算)三种适用设计方法,使结构设计能满足预定的功能要求。
3.2.1 建筑结构设计时,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,即危及人的生命、造成经济损失、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,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。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.2.1的规定。
表3.2.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
安全等级 |
破坏后果 |
一级 |
很严重:对人的生命、经济、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 |
二级 |
严重:对人的生命、经济、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大 |
三级 |
不严重:对人的生命、经济、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小 |
条文说明:大型公共建筑及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和乙类的建筑,其安全等级为一级。
普通住宅、宿舍、公寓等居住建筑(及抗震设防为丙类的中小型公共建筑)安全等级为二级。
理解:
公共建筑概念:按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50223-2008,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建筑:体育建筑、影剧院、博物馆、档案馆、商场、展览馆、会展中心、教育建筑、旅馆、办公建筑、科学实验建筑等、防灾救灾建筑(医疗卫生、防灾应急指挥中心)、基础设施建筑(城镇给排水、燃气、热力建筑、电力建筑、交通运输建筑、邮电、广播电视建筑)等除居住类建筑外的所有民用建筑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大型公共建筑:(摘自建设部《关于各专业大型、中型、小型工程规模标准一览表》)
1)、25层及以上的公共建筑;
2)、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;
3)、单体建筑面积20000m²及以上的公共建筑;
4)、单跨跨度3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;
5)、网架结构重量300吨及以上,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m²及以上。